隆德县人民检察院
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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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31日,同心县法院对被告人马泽俊等22人涉黑案公开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自2008年开始,被告人马泽俊、马淑娟在家开设赌场,同时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,收取高额月息,后纠集被告人马某龙、马某虎长期为其在家中、宾馆等地的赌场看场子,通过开设赌场、赌场“放板”攫取利益,积累资金达200余万元。2013年底以来,被告人马泽俊、马淑娟开始在同心县城及周边地区大量放高利贷,放贷本金达1800万元以上,非法获利1000万元以上。该犯罪组织在放贷过程中,由马泽俊接待、联系借款人,评估借款人、担保人经济状况;马淑娟负责记账,到期提醒收取本金、利息;马泽俊、马淑娟组织、领导被告人马某龙、马某虎采取随意辱骂、滋扰、锁门、殴打、打砸、限制人身自由、捆绑、私设刑堂等方式进行讨债,被告人马某霞等4人紧随其后,到讨债现场助威助力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马泽俊、马淑娟等8人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强迫交易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,逐步形成了以马泽俊、马淑娟为组织者和领导者,被告人马某龙等2人为积极参加者,被告人马某霞等4人为一般参加者,以开设赌场为基础业务、高利放贷为核心业务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。该组织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甚至聚众冲击公安机关,公然挑衅国家公权力,称霸一方,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、社会及生活秩序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,以被告人马泽俊、马淑娟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罪,数罪并罚,对被告人马泽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罚金28万元;对被告人马淑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罚金18万元;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刑罚,并处相应罚金。违法所得共计203万元,依法予以追缴。